痉挛性脑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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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华解读出生九年后,医院追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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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提示:此篇为普法类小文,阅读对象为非专业人士,资深人员可选择直接跳过。

——也谈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

年9月一位父亲领着他九岁的孩子走进了我们律师事务所。孩子除了不会言语外外观与普通孩子无异,但片刻不能安静,一直处于烦躁的状态,和我不能作任何有效的沟通。孩子的父亲显得疲惫不堪,在提防着孩子不出意外的状况下断断续续的陈述了孩子的情况。最初意识到孩子可能有问题是在小孩出生后19个月时,同龄的孩子此时应该会走会叫爸爸妈妈,但这个孩子连坐都很勉强。其后他们一家就一直奔波在四处就医的路上,大部分的医疗机构都认为孩子是先天发育异常。直到年他们联系上了国内一位顶级医疗专家,对方很肯定的告诉他们孩子是脑瘫,并询问孩子出生时是否有过窒息。其时他才回忆起妻子医院同时有五位产妇先后分娩,产房里混乱不堪,孩子出生时因为窒息还进行过抢救,医院告诉他们孩子一切正常。在来到我们律师事务医院,得到的答复是孩子已医院在接生过程中有过错也早就过了诉讼时效了,因此不可能给任何赔偿。也咨询过很多人,大医院索赔。其后他们才辗转找到笔者,希望给孩子讨回一个公道。

那么9年是否意味着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呢?什么又是诉讼时效呢?关于此类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究竟怎样计算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通俗的讲,超过了法定期限,权利人即丧失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我国民法上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一种为2年期限的普通诉讼时效,一种为特殊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规定“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起案例即属于后一类特殊诉讼时效。那么这个孩子的请求权是否已经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了呢?

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判断是否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必须结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来认定,并不是简单的从孩子出生时开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本例中需要首先需要明确孩子的医院的过错所造成,医院过错则从过错被认定之日或伤情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般需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鉴定结果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对患者的伤残情况也进行了认定,则从鉴定书出具之日开始计算;如鉴定结果仅对因果关系进行了认定并未进行伤残鉴定,则需要另行对伤情进行鉴定,待伤情鉴定明确后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结合这起案例,本医院病历的仔细研判发现医方在接产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其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在省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中本律师的意见得到了认可,医院存在的过错,但并未对孩子伤情进行鉴定。故法院又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对孩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由于所有的鉴定行为都已经处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实质上并不存在诉讼时效超过的问题。只有当鉴定被安排在诉讼前,而鉴定结果出具后又未能在一年内及时起诉才会发生诉讼时效超过的问题。

本案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诉讼,医院支付三十余万的赔偿款,并对孩子终生的脑瘫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这个结果也算给这个饱受经济、精神双重压力的家庭带来些许安慰和希望。

颐华风采

张玉红律师,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业务专长:公司股权设置、医疗纠纷、婚姻家事及私人财富传承、保险合同、刑事辩护

张玉红律师的客户群主要集中于中小型企业、医院、企业家和高净资产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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