痉挛性脑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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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机2次损坏致新生儿脑瘫,法援律师历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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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年7月6日傍晚,医院分娩产下一男婴,但男婴不久出现呼气困难的症状,家人急忙将其由产科转儿科求治。

到儿科却发现没医生接诊,情急之中亲属打报警,这时才有医生到场。医生给孩子用了进口呼吸机,可呼吸机使用后接连两次出现故障,医院维修人员无法彻底修好,只能改用普通的呼吸机。

后经诊断,男婴是早产儿肺炎、早产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呼气衰竭,医院采取多种措施治疗,但第二天,男婴突然呼吸暂停,全身青紫,医院紧急抢救,转危为安。

医院诊断,男婴换了脑性瘫痪(痉挛性双瘫)。这个消息对一个低保家庭来说不啻为晴空惊雷。患儿亲属认为,医院没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呼吸机损坏等,严重延误了对新生儿的最佳抢救时间,才导致脑瘫,医院应负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自身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没有医疗行为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围绕赔偿问题,医院多次交涉无果,向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指派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徐明律师承办此案。

破解难点

律师调查并请教相关医疗专家后得知,新生儿形成脑瘫的原因很多,该案一般不会构成医疗事故,若以医疗事故主张权利,依据不充分,最好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直接起诉,这样适用举证倒置,对患方相对有利。

法庭上,医院自认为无过错,拒绝赔偿,拒绝对是否有过错申请司法鉴定。在律师坚持下,法院同意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然而,律师到鉴定现场才发现,委托进行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该案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率很小,遂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按江苏省高院的规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激辩数小时后,法院同意重新委托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

这是个曲折的过程,首次鉴定结果虽认定医方存在过错,但认为过错在形成脑瘫中参与度太低,对患儿治疗很不利。后来,经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认定患儿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医方行为中的过错与患儿的状况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据此,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20余元。此后,围绕男婴的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律师再次给予援助,前后3年使家属前后合计获赔58万多元,后续治疗费另行主张。

案件点评

该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调查取证难、过错责任认定难。承办律师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医疗等方面知识,在当前医疗技术无法充医院治疗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找准案件的突破口,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坚决不同意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化难为易,为案件向好的方向发展创造了条件。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经历多次公开审理、庭前调解、司法鉴定等程序,承办人无怨无悔,尽心尽职,并巧妙利用分段处理另行主张办法,及时帮助当事人解决了资金困难问题。先后诉讼时间达三年,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实现了受援人利益的最大化,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根据扬子晚报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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