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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12统考招生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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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12统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传真:0316-6058929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专业及方向_o3a_p


学费_o3a_p


住宿费_o3a_p


中医学_o3a_p


13000元/年/生_o3a_p


1520元/年/生_o3a_p


中医学(中西医临床方向)_o3a_p


中医学(养生康复方向)_o3a_p


中医学(中医骨伤方向)_o3a_p


针灸推拿学_o3a_p


中药学(中药材方向)_o3a_p


12000元/年/生_o3a_p


中药学(中药制药方向)_o3a_p


护理学_o3a_p


公共事业管理_o3a_p


11500元/年/生_o3a_p


工商管理_o3a_p


市场营销_o3a_p


_o3a_p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以鼓励在学习和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即按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学院没有加试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策均予以认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招生办公室


201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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