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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建议推行建筑质量保证期制度gbns54vm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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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委员提案建议推行建筑质量保证期制度


□本报宋华茹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重要建(构)筑物和高层建筑的使用年限为100年,一般建筑为50-100年”。而近年来,一些建筑垮塌事故不断见诸报道,引起世人对建筑质量的极大关注。全国*协委员、民进河南省委主委袁祖亮,代表民进河南省委提交的提案中建议:引进保险机制,推行建筑质量保证期制度,以提高建设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分析一些建(构)筑物“短命”的原因,提案认为有6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我国实行保修期制度,对建筑物质量要求过低;二是从开发商到承建商、分包商追求利益最大化,压质压价;三是一些设计院降低设计等级;四是监理公司、质检站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五是商业贿赂换取质量通行证保不了质量;六是一些工程盲目追求工期,导致工程质量下降。袁祖亮说,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应当推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对主体之外的分项工程,如防水、保温、电梯、水暖等实行10-25年的质量保证期制度。要改革管理体制,引进保险机制。对建筑质量应进行强制性保险,保险手续不全,建设主管部门不允许开工建设。如果保险公司监督不力,则将为不良建筑工程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这样,就能有效克服目前国内建筑市场上出现的多种弊端,极大地提高建筑质量。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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