痉挛性脑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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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是怎样定义的残疾儿童该如何教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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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其受教育状况不仅决定着其个体综合素质能力的提升及今后的生存发展,更影响着社会的整体发展和国家的进步。

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残疾儿童接受教育还没有做到全覆盖,目前接受教育的主体仅是盲、聋和智力残疾等三类残疾儿童(以下简称“三残”儿童);

残疾儿童个性化教育计划还不能得到全面落实,家长参与程度还不高,教育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解决程序有些无据可依;残疾儿童教育最少限制环境原则落实还不到位,普通中小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尚未全面启动;

残疾儿童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不完善,各级依法履行特殊教育职责全面纳入督导范围有待进一步完善制度等等。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目前国内学界大都从做好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实现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全面普及等角度进行研究,层面较多的通过制定规划、出台规范性文件等行*手段对残疾儿童教育进行干预和保护。

例如中央和各省、直辖市颁布实施第一、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等。固然,通过行*手段干预,短时间内会有见效快等优点,但不可否认存在短期效益、*策无延续性等弊端,这些对于我国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均是不利的。

一、残疾儿童教育的界定

1.残疾儿童的界定

关于残疾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在第1条中对残疾人做了界定,主要指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

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对残疾人的界定比较细致,包括智力残疾、听力损伤、言语或语言损伤等共十三类。

英国年《教育法》对残疾最初规定为十类,年《教育法》中采用了“特殊教育需要”的概念。

《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对残疾人的规定是:“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该法第2条同时对残疾规定了八种类型。

关于儿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对儿童做出了界定,认为儿童应是18岁以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儿童应界定在“6-15周岁”年龄段内。

本文认为,关于残疾儿童界定,应是在6至15周岁左右,因各种原因致生理、心理、智力及行为存在缺陷或障碍的儿童。

2.残疾儿童教育的内涵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残疾儿童教育即通常意义上的盲聋、弱智、肢残等残疾儿童的教育,其范围随着时代发展而扩大,这是和鉴定评估技术的提高分不开的。

年《萨拉曼卡宣言》发表以后,促进了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脑瘫、自闭症等残疾类型儿童也随之纳入了受教育范围。

3.残疾儿童教育的特殊性

残疾儿童相对于其他儿童来说,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个特殊群体,首先是残疾儿童教育的受教育对象特殊。

这项教育其所涉及的范围对象应是有别于普通儿童的所有残疾儿童,而其特别之处就在于这一教育是面向所有残疾儿童,是坚持“零拒绝”、“全覆盖”原则的。

因此,这一特殊性就决定了过去我国残疾儿童教育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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